ANS: 這邊就是重點了,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的法條講的是「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是在產權持有期間發生讓該戶產生凶宅的行為,意思是什麼? 這只有規範在賣方持有時間內發生的事件,有些比較沒有良心的賣家常常會用較低的價格買到凶宅後,賣給親朋好友(找人頭),完成一次的交易,「洗白」這間凶宅之後,再用市場行情賣出。這樣在法規上,就規避了在持有期間發生非自然身故的事情,因為已經換過一手屋主,所以就不會在不動產說明書揭露。
因為目前又有房地合一稅,短時間內買賣又要付出較高的成本,所以會以較低的價格買進後,就出租出去,等2年後或是5年後(因為稅務成本已經降為35%或是更低)稅務成本更低的時候再賣出,一來是時間拖比較久了,鄰居就必較淡忘這件事,二來是又可以繳比較低的稅了。
2025/04/30 更新
內政部114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2152號函內文:
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附件「現況確認書」,亦規範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曾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及「產權持有前」曾否發生或是否知悉前開情事。
內政部把產權洗白這個路徑封起來了,現在要包含產權持有之前,有發生過「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都算在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