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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換人(賣房)租客需要重新簽合約嗎
房屋知識

房東換人(賣房)租客需要重新簽合約嗎?

也許大家都知道,當屋主把房子賣掉後,依《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原租約對新房東仍然有效,房客可以依據原租約繼續居住到期滿。新的房東是不能趕走租客的,甚至承租方是不需要跟新房東換新的合約,這本來就是法定承受,租約不定換約。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做區分。租約是否需要換約取決於《租約的類型》和是否有經過《公證》。

民法第 425 條
1.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2.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情況一:租約未超過5年

ANS:五年以下的租約買方要承受原本的租約。租客不需要換約。

情況二:租約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有公證

ANS: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而且有公證,新屋主(買方)就要繼續承受原本的租約,租客也不需要換約。

情況三:超過五年以上的租約沒有公證

ANS:新屋主(買方)可以去法院訴請承租人搬走。或租客就必須與協議新的租賃契約。

新屋主(買方)換約或交屋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ANS:

1. 原租約押金:很多新屋主(買方)會沒有注意到這個項目,因為通常租約會有1~2個月的押金,而這個押金通常都在原屋主(賣方)那邊,所以押金的部分必須與租客與原屋主了解清楚,才不會租客要搬走時跟新屋主(買方)追討。

2. 租金支付:租金應該支付給新房東,而不是舊房東。

3. 房屋狀況: 租約到期後,房屋的狀況應該和原租約一致,如有損壞,需要釐清責任。

房東換人後,租客的權益

ANS:
繼續居住: 如果租約有效,租客可以繼續居住,新房東不能隨意要求搬遷。

主張權益: 租客可以向新房東主張原租約的權利,例如租金、租期等。

終止租約: 如果租客想要提前終止租約,需要按照原租約或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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