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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公證是萬靈丹?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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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公證就一定可以強制執行?事實跟你想的不一樣

租約公證的目的與好處?

ANS: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可至各地方公證處辦理公證,並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屆時如承租人、連帶保證人不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承租人租期屆滿不返還房屋,或出租人不返還保證金,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雙方權利獲得保障,也可避免糾紛。

租約有公證,租客欠租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請租客搬走嗎?

ANS:通常一般人的認知是只要我租約有公證,只要房客欠租就可以去聲請強制執行,保障屋主的權益。但公證租約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是「租約到期交還租賃物」的約定。
所以實際情況是要看租約是否已經到期,如果租約尚未屆期的前提下,是不能去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的。假設租約是114年1月1日到114年12月31日。如果租客從114年2月1日就開始不繳租,即使時間到114年5月1日(扣除2個月押金+另外欠租總額達2期以上),你還是不能聲請強制執行中止租約請房客搬走,必須等到115年1月1日,租約到期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簡單來說,聲請強制執行是在「租約已到期」的這個前期條件之下。

法律原文:
公證法《第13條》
1.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2.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3.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租客不繳租金幾個月才能聲請終止租約?

ANS:依《民法440條》第二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意思是房客欠租要扣除完押金後,欠租還要達2個月以上,才能聲請終止租約。如果以一般租約的押金都是2個月來說,等於屋主要被欠租4個月,第5個月開始才去聲請終止租約。

法律原文:
民法《第440條》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3.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果租客欠租不搬走,可以告租客侵占罪嗎?

ANS:很遺憾是不行的。《刑法335條》是指「持有他人之物,意圖據為已有而拒不交出之行為」。雖然文字上看起來好像是租客佔據我的房子不還給屋主,但法律的認定上是租客沒有對外宣稱房子是租客自己的,所以不搬走不構成是侵占罪。

法律原文:
刑法《第335條》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租約未到期,房東可以在租約期間漲房租嗎?

ANS:原則上不可以。除非雙方另有協議註明在合約裡面。譬如大型賣場一次就打租約20年以上的這種租約,就可以雙方協議幾年就漲固定幾%的租金。

如果租客欠租賴著不搬走,可以去換門鎖強迫租客不能繼續住嗎?

ANS:不行,如果房東自行換鎖可能會觸犯《刑法354條》毀損罪。或《刑法304條》強制罪。

法律原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房東有鑰匙未經租客同意自行進入把租客東西搬出來可以嗎?

ANS:不行,如果租客不搬走房東自行把屋內屬於租客的東西搬出來,這可能會觸犯《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

法律原文:
刑法第306條
1.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租約到期後屋主(房東)常常忘記去換約,變成不定期租約,那我要怎麼去避免?

ANS:一般民眾租屋,通常屋主與房客都會相處得很融洽,租客準時交租,房子有問題屋主也積極處理,所以時間一長雙方就會忘記去換約,變成不定期租約。但是不定期租約對於屋主來說非常的沒有保障,詳細內容可以看我另一篇文章『不定期租約常見問題整理』。為了避免忘記換約造成不定期租約,所以在合約裡面可以加註『租約屆期如果雙方沒有同意換約,此時出租人絕不出租』。避免造成不定期租約。

(續上題) 如果租約到期後租客不願搬走也不願重新簽租約,租客繼續住並繼續繳房租,是否就變成不定期租約?

ANS:假設合約裡面有註明:「租約屆期如果雙方沒有同意換約,此時出租人絕不出租」,租約到期後租客卻不願換約並且繼續繳房租,此時租客的租金不叫租金,會變成「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所以也不會有定期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的問題。

公證租約可否提前解約?

ANS:在進行租約公證後,若出現租客要提早退租的狀況,例如要出國留學、被調派到其他縣市等因素,公證租約要提前解約是可以的! 基本上如果租客有原因不再續約,透過解除和房東的租賃契約並交付違約金即可,並不用到特別到法院那裡再進行公證。

租約公證費用誰出?

ANS:法律並沒有規定租約公證費用要由誰負擔,要由雙方在簽訂租約時協議。 不過站在公平交易立場,若租約公證沒有附加強制執行的條款,出租和承租雙方都能享有租約公證帶來的好處,建議可以雙方商談各自負擔一半的費用。

租約公證會被查稅嗎?

ANS:其實公證與繳稅是完全一點關係都沒有的,公證保障的是民眾的權利,而納稅為國民應盡的義務,基本上二者是完全無關的。。 國稅局會抽查地方法院的公證書以確認租金收入,但公證不是課稅的標準。 課稅原則:根據當地租金行情,租金所得需依法申報,公證僅為租金水平的法定證明手段。

租屋公證找誰?

ANS:房東(屋主)、租客(承租方)雙方都要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而房東需要多準備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跟房屋稅單,至法院公證處,或是找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辦理都可以。

公證需要準備什麼呢?

ANS:房東、租客雙方都要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而房東需要多準備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權狀)跟房屋稅單,至法院公證處,或是找合格的民間公證人辦理都可以。費用則根據公證法規定,以「租金總額」或「房屋課稅現值」二者之ㄧ較高者,加上保證金後依級距收取,一般來說費用都不會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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