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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遇到漏水別被話術唬了!房仲揭秘:外牆漏水不只是管委會的事,前屋主應負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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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遇到漏水別被話術唬了!房仲揭秘:外牆漏水不只是管委會的事,前屋主應負的賠償責任

屋主說他住的時候都沒漏,是交屋後才漏的,所以他不負責。」
房仲說外牆屬於社區公設,要修去找管委會,跟前屋主無關。」

這兩句話,是成屋買賣漏水糾紛中最常見的「大魔王」。許多買方在協商過程中,因為對法律的一知半解,往往被這幾句話堵得啞口無言,最後只能自認倒楣。
但我想告訴你:你的權利,不該因為對方的「不知情」或「管委會」的存在而消失。

A:很多屋主會主張:「我賣房子的時候真的沒看到漏水。」
但在法律面前,這不是擋箭牌。

《民法》第 354 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負有交付「無瑕疵」物品的義務。這在法律上屬於「無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就是不管事前屋主知不知道? 屋主有沒有發現? 只要房子是你賣的,你就要負責,跟你之前知不知情沒有關係。

關鍵觀點:
不管前屋主是故意隱瞞,還是真的「神經大條」沒發現,只要瑕疵在「風險移轉(交屋)」時就已經存在,屋主就必須負責。你買的是一間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子,而不是一間「屋主覺得沒問題」的房子。

Q:外牆漏水找管委會?修繕義務 vs. 瑕疵擔保

A:這是房仲最常誤導買方的法律陷阱。瑕疵擔保與修繕義務不一樣
管委會的責任(修繕義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外牆確實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這僅限於「把牆修補好」這件事。
賣方的責任(瑕疵擔保):
因為外牆滲水導致你室內壁癌、裝潢損壞,這屬於「房屋價值貶損」。《民法》並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只要是外牆引起的漏水,賣方就免除民法 354 條的責任。」

我的專業提醒:
不要被「產權」說法誤導。你買的是整套房屋的經濟價值,外牆雖是共用,但它導致的室內損害,依然是賣方要擔保的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民法》第 354 條
1.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實務作戰計畫:別讓時間偷走你的權利

A:如果你正處於糾紛中,請務必記住以下這三點:
1. 緊盯「6個月」黃金訴訟期
根據《民法》第 365 條,從你「通知賣方」瑕疵起算,不要懷疑,法律規定是從您「通知賣方」瑕疵後開始起算,一旦您發出了通知(例如傳 Line、打電話或寄存證信函),這 6個月的時效倒數計時就開始了。6 個月內若沒達成和解或提起訴訟,你的請求權就會消滅。千萬別聽對方拖時間,拖過半年,法律就不站在你這邊了。

2. 證據保全「錄影大於攝影」:
漏水是動態的。建議錄影時要帶到時間(如當天報紙或手機時間),並完整記錄滲水路徑。對話截圖(Line、簡訊)更是基本配備。

3. 協議入袋為安,建議找仲介公司一起參與協議:
協商是雙方讓步的藝術。我建議採取「減價金」方式,直接拿錢修繕最實際。簽署協議時,記得要求「仲介公司」(而非房仲個人)作為見證或關係人,增加協議保障。

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 365 條

1.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最後建豪的建議:
買房是人生大事,遇到漏水固然心煩,但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與其聽信「話術」,不如回歸法條本質
如果你目前的漏水案正陷入僵局,或者仲介持續用「管委會」當藉口,歡迎跟我聯繫,我們來聊聊怎麼突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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