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這是房仲最常誤導買方的法律陷阱。瑕疵擔保與修繕義務不一樣。
管委會的責任(修繕義務):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外牆確實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這僅限於「把牆修補好」這件事。
賣方的責任(瑕疵擔保):
因為外牆滲水導致你室內壁癌、裝潢損壞,這屬於「房屋價值貶損」。《民法》並沒有任何一條規定說:「只要是外牆引起的漏水,賣方就免除民法 354 條的責任。」
我的專業提醒:
不要被「產權」說法誤導。你買的是整套房屋的經濟價值,外牆雖是共用,但它導致的室內損害,依然是賣方要擔保的範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民法》第 354 條
1.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