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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租約就像是替你多買一層「保險」,能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公證租約最大的好處,就是能賦予租約「徑受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這代表未來如果真的不幸遇到問題,能省下很多跑法院訴訟的時間。
不過,這裡有個超級重要的大前提:
這項「快速通關」的能力,只適用於「租期屆滿」,但租客卻賴著不搬走的情況。
換句話說,如果今天租客只是單純「欠租」兩個月(租約還沒到期),房東還是不能直接拿著公證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他馬上走人。遇到欠租,依然需要走一般的法律程序。
實務提醒:房東最常遇到的兩大難題
- 租約還沒到期,租客就不繳租了。
- 租約已經到期,租客卻死賴著不搬走。
在台灣,打官司其實很花時間。從提出告訴、開庭一審二審(金額通常在150萬以下,不太會到三審),到最後的強制執行,整個流程跑完可能要花上1到3年,耗時費力,損失巨大。
如果租約有公證,尤其租期不長的情況下,屋主就能在「租約到期」這個環節省下漫長的訴訟時間,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將損失降到最低。
結論: 為了避免未來可能的麻煩,建議房東在簽約時還是去公證一下,會更有保障!
條文依據:《公證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