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板橋的房地產增值幅度,不論是新板特區、江翠北側重劃區還是府中生活圈,大家都是有目共睹。一間房子抱了二、三十年,土地增值的幅度非常驚人。
未來如果因為家族要分產、子女成家、或者你想將手頭的資產獲利結清、汰弱留強時,最重要的一道財富護城河,就是《土地稅法》賦予長輩們的「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10% 優惠稅率。
如果不用這個自住優惠,改用一般用地的土地增值稅率,可是從 20%、30% 到 40% 累進課徵,這一來一回的稅金差額,隨隨便便都是幾百萬起跳!
問題就出在《土地稅法》第 34 條對於自用住宅稅率的強制鐵律:
「出售前一年內,絕對不能有出租或營業事實!」
當你為了一個月省幾千塊的綜合所得稅,高高興興把房子簽給了包租代管公司,一簽就是三年、五年。哪一天你突然因為市場有了更好的新置產機會、或是家裡急需一筆龐大的現金進行資金調度,想要轉手賣房變現時,你才會震驚地發現——因為你的合約長年掛在政府的社宅代管系統內,有著鐵證如山的長年出租事實,你直接被國稅局與稅務局宣告「一槍斃命,取消 10% 自住土增稅資格」!
你原本能省下的幾百萬稅金,就在你跟代管公司業務簽字的那個瞬間,被無情地沒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