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S:這種情況通常會發生在看屋的時候,屋主還住在裡面,或是看屋時還有租客住在裡面,通常以台灣人不好意思打擾太久的習慣下,會縮短看屋的時間。或者是裡面會有許多的家俱,導致我們看屋時無法看得很詳細,等到屋主搬家後清空房子內的物品後,才發現某衣櫥或大型家俱的牆面有漏水的痕跡。通常等屋主搬家後買方可能都已經付了第一期款或是第二期款了,這時候該怎麼辦?
1. 存證信函第一封:定期催告賣方去修補房屋。請賣方在7日或10日內要去修補漏水,如果賣方在時限內沒有修補或是不理會買方,再寄第二封存證信函。
2. 存證信函第二封:我已經定期催告你修補,再請賣方再7日內去修補漏水。在你未修補好之前,本人暫不付款,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由於買賣房屋每一期的款項都會壓最後付款日期,如果買方有延遲付款的話會有滯納金罰款的問題,所以這時候第二封存證信函就要強調在房屋還沒修好之前,後面的款項暫時不付給屋主,並用《民法235條》不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去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如果這時候屋主還是不處理的時候就寄第三封存證信函。
3. 存證信函第三封:由於兩次的催告修補房屋而賣方都不修補漏水,而賣方已經遲延了修補房屋,這時候買方也不想買這間房子了,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付的價金(之前已付的第一期款或第二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