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葉姓房客租屋期滿退租後,何姓房東遲未返還1萬7000元押租保證金,向屏東法院提出請求返還押金訴訟,一審判決房客勝訴,房東不服上訴,並以房東在屋內養貓造成冷氣被貓毛堵塞、異味嚴重,家具家電也多處受損,要求扣除修繕費,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部分損害成立,扣除折舊後,判決房東應返還房客1萬331元。
判決書指出,葉姓房客與何姓房東於2023年7月22日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自2023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8500元,葉姓房客入住時交付17,000元押租保證金。
租約期滿後,葉姓房客交還房屋,認為屋況已恢復,要求何姓房東返還全部押金。房東則表示,承租期間房屋內多項設備遭損壞,包括冷氣因貓毛堵塞產生異味、冷氣遙控器漏液損壞、電扇損壞、床墊破損、書櫃及家具受損,另牆壁撕除壁紙後需重新粉刷,修繕費用共計23,745元。
何姓房東主張,葉姓房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押金17,000元不足抵扣全部修繕費用;葉姓房客則認為部分物品原本已有老舊或損壞情況,不應由其負擔。
合議庭審理時,採納房東提出的點交照片、通訊紀錄及證人證詞,認定部分設備確有損壞,房客應負相關賠償責任。不過法院也指出,損害賠償應考量物品原本使用年限,不能以新品價格計算,因此依折舊後金額核算。判決房客應負擔修繕費6669元,17,000元押金扣除後,葉姓房東仍應返還10,331元給何姓房客。原一審判決返還全部押金部分,超過法院認定範圍予以撤銷,其餘維持。
原文網址:點我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