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租屋處的冷氣不冷、冰箱壞掉、或者是馬桶堵塞時,雙方最常翻出合約各執一詞。在法律上,這筆修繕責任的歸屬有著極其清晰的黑白界線。
根據 《民法》第 429 條第一項(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明文強制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白話文的意思是:除非你們在簽約時,在個別磋商條款中特別約定哪些東西由房客修(例如燈泡、遙控器電池等消耗品),否則原則上,所有房屋結構、管線、以及房屋附屬的家具、大型家電(如冷氣、冰箱、洗衣機、熱水器),通通必須由「房東」出錢修到好!
這時很多房東會抗辯:「那如果是房客故意用壞的呢?」
這就牽涉到「舉證責任」。在法律實務上:
- 自然折舊(房東買單):如果是因為機器老舊、零件壽命到期、或是正常的耗損(如冷氣壓縮機衰退、漏冷媒),房東必須在房客催告的合理期限內負責修復。若拖延不修,房客可以依民法第 430 條,自行找師傅維修並直接從下個月房租中扣除費用。
- 人為破壞(房客賠償):如果房東認為是房客用壞的,房東必須「主動提出具體證據」(例如:原廠技師鑑定報告載明是人為撞擊、濾網長年不洗導致機器燒毀、或是外力蓄意破壞)。如果房東提不出證據,法律一律推定為自然折舊,仍由房東負擔。
建豪的白目文: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屋主主張屋租客弄壞的,就要屋主舉證。總不會是屋主說租客弄壞的,還要租客自己證明我沒弄壞吧。